
2025年11月23日,台中地方法院針對一起涉及國中生的性侵訴訟作出了判決。這起事件發生在2024年5月12日下午2點左右,一對國中生情侶在電影館的包廂內合意發生性行為。事件被女方家長發現後,他們隨即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賠償150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書,女方家長指控男方明知女兒未滿14歲,仍在電影館包廂內發生性行為,侵害了女兒的身體權和貞操權,同時也侵犯了他們對女兒的監護權。因此,他們要求男方及其父親連帶賠償150萬元。
男方的父親在庭上辯稱,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發生性行為是雙方合意的,兒子已經接受了懲罰和感化教育。他認為女方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表示只能負擔10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雖然男方未違反女方意願發生性行為,但當時女方未滿14歲,身體發育尚未健全,性知識也不足,屬無性自主能力之人。因此,男方的行為仍構成故意不法侵害女方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此外,女方家長日後需耗費更多精力照顧女兒,故其賠償請求有根據。
然而,法院也指出,男方行為時年僅15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根據刑法第227條之1的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此規定的立法理由指出,年齡相仿的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重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終,法院在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後,判決男方應賠償女方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女方父母各請求的精神慰撫金則以5萬元為適當。此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