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近日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去年5月,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女生與她的男朋友在電影院包廂內發生性行為。事發後,女生的父母憤而提告,要求男方及其父親連帶賠償150萬元。法官最終根據「兩小無猜條款」,判決男方及其父親應賠償30萬元,可提起上訴。
事件發生在2024年5月12日下午2點,當時兩人正在台中市某電影院的包廂內觀影。女生的父母得知此事後,認為兒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女兒的身體權、貞操權,以及他們對女兒的監護權,因此對男方及男方父親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賠償150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男方的父親辯稱,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發生性行為是雙方合意,且兒子已接受懲罰和感化教育,認為賠償金額過高,自己僅能負擔10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雖然少年的行為並未違背少女的意願,但考慮到少女當時未滿14歲,身體和性知識尚未成熟,仍屬於無性自主能力之人。因此,少年的行為構成故意不法侵害少女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少女的父母日後也需花費更多精力照顧她,賠償請求具有合理性。
然而,法官同時考慮到少男年僅15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刑法第227條之1的「兩小無猜條款」規定,18歲以下的人犯此罪可減輕或免除刑責。該條款的立法理由認為,年齡相仿的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重罰論處,未免過苛,因此規定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及其他相關情狀,法官最終判決男方應賠償少女2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賠償少女父母各5萬元精神慰撫金,總計30萬元。
此判決不僅反映了法院在處理未成年性行為案件時的審慎態度,也體現了法律在保護未成年受害者的同時,也考慮到加害者的年齡和行為性質,力求公正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