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近日的判決,一對國中生情侶去年5月在電影院包廂內發生性行為,女方家屬隨後提起訴訟,要求賠償150萬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引用了刑法第227條之1「兩小無猜條款」,最終判決男方及其父親需賠償30萬元。
這起事件發生在2024年5月12日下午,當時年僅13歲的少女和她的國中男朋友在台中一家電影院的包廂內發生了性行為。少女的父母得知此事後,認為女兒的身體權和貞操權受到侵犯,且他們的監護權也受到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方及其父親連帶賠償150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少年的父親辯稱,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發生性行為是雙方合意,且兒子已經接受了懲罰和感化教育,認為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自己只能負擔10萬元。
台中地院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雖然少年未違背少女的意願發生性行為,但當時少女未滿14歲,身體和心智尚未發育成熟,性知識也有限,屬於無性自主能力的人。因此,少年的行為仍屬故意侵害少女的身體、健康及貞操權,少女的父母日後也需花費更多精力照顧她,故少女及其父母的賠償請求有事實根據。
然而,法官同時考慮到少年當時年僅15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刑法第227條之1的「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的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法官最終判決男方應賠償少女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並賠償少女父母各5萬元。
這起判決不僅反映了法律在處理未成年人性行為問題上的複雜性,也凸顯了「兩小無猜條款」在實際應用中的平衡考量。此類案件的處理不僅需要考慮法律的規定,還需兼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和家庭環境,以確保公正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