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宜蘭地檢署的調查,47歲的朱姓女子因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4名被害人受騙匯款,總金額超過600萬元。檢察官在審理期間求處1年4月的刑期,但宜蘭地方法院最終僅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朱女可以選擇以12萬元罰金易科。檢方對此判決表示不滿,計劃提出上訴。
據檢警調查,朱姓女子於去年8月間通過LINE將其網銀帳號和密碼提供給一名張姓男子。詐騙集團隨後以投資股票獲利為幌子,誘騙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朱女的銀行帳戶。4名受害者陸續匯出62萬至200萬元不等的金額,總計約602萬元,款項匯入後迅速被轉出。
朱女在法庭上辯稱,她當時因資金周轉困難,在臉書上看到貸款廣告,主動聯繫了一名自稱為張先生的人。對方要求她辦理網銀帳戶並提供帳號和密碼,以便申請貸款。朱女按照指示操作,但最終不僅未能獲得貸款,其銀行帳戶還被凍結,這時她才發現情況異常。她表示自己並不認識張先生,也否認參與詐欺和洗錢活動。
然而,檢察官认為朱女提供帳戶資料給不明人士,導致帳戶被用於詐騙和洗錢,對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檢察官不採信她的說詞,將其起訴並求處1年4月以上刑期。
宜蘭地院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認定,朱女雖提供帳戶,但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活動,且無證據證明她從中獲利。因此,法官判定她犯有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的洗錢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可易科12萬元罰金。
檢方表示,將對此判決提出上訴,以求公正裁決。此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社會對洗錢和詐騙活動的關注,特別是在個人責任和法律懲罰之間的平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