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超速撞傷糖尿病科技男 法官引用「蛋殼頭蓋骨理論」判賠2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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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3日 22:39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

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酒駕超速撞傷事故案,最終裁定肇事者林某需賠償受害者余某270萬餘元。該案中,林某因酒後駕駛超速,撞上33歲的半導體工程師余某,導致余某因患有糖尿病,傷勢復原狀況不佳。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了「蛋殼頭蓋骨理論」,認定即便受害者有特殊體質,肇事者仍需對其損害承擔全責。

2021年2月12日下午,林某酒後(酒測值0.57mg/L)駕車行經溪湖鎮彰水路三段(當地速限50公里),當時他以70至80公里的時速通過路口,不慎撞上正左轉騎機車的余某。事故導致余某右前臂、右手背、右小指及右大腿骨折等多處嚴重傷害。

余某因患有糖尿病,其傷口癒合能力較差,住院與治療時間比一般人延長了87%。此外,他還因感染和壞死風險高,多次進行傷口清創手術,最終右手小指被迫截肢。余某在6家醫院進行手術和復健,共住院124天後才康復。

余某在愛司摩爾(ASML)公司任職,月薪約7萬餘元。他認為,這起車禍不僅造成了他嚴重的身體傷害,還影響了他的職業發展和生活質量。經過彰化基督教醫院的失能鑑定,余某的整體勞動能力減損達25%。因此,他向法院請求包括勞動力損失407萬元、醫療費29萬元、未來修疤手術費37萬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等,共計645萬餘元的賠償。

林某辯稱,余某左轉未禮讓直行車,且騎車轉彎方式不當,因此應減少其肇事責任。此外,他還質疑余某因糖尿病延長的住院及復健天數,認為這些費用不應由他承擔。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根據醫院的鑑定報告,確認余某因糖尿病體質,車禍送醫時的血糖值是正常上限的3倍,骨折癒合時間比一般人延長了87%,因此多住院78天。法官援引「蛋殼頭蓋骨理論」,即無論受害者體質如何脆弱,肇事者都應對其特殊體質或疾病所加劇的損害負責,不得主張減免賠償。

最終,法院審酌余某的總損害金額約為540萬餘元,雙方過失各半,林某需負擔一半的賠償金額,即270萬餘元。此判決彰顯了法律對於肇事者責任的嚴格要求,即使受害者有特殊體質,肇事者仍需對其造成的全部損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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