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建議縮小旁系血親禁婚範圍至四親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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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旁系血親禁婚範圍的規定,立法院法制局近日發表了一份研析報告,建議將禁婚範圍從現行的六親等內縮小至四親等內。這一建議基於多方面的考量,包括國際立法趨勢、婚姻自由以及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報告指出,近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一起判決顯示,一對夫妻在婚後調閱戶籍資料時發現,二人屬旁系血親六親等,根據民法第983條的規定,他們的婚姻無效。這一案例揭示了現行法規的兩大爭議點:一是我國1998年修法時基於優生學考慮,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訂為六親等以內,但多數國家基於婚姻自由原則,已將禁婚範圍縮小至三親等以內;二是我國對於違反近親禁婚規定的法律效果規定為「無效」,而德國和日本則規定為「得撤銷」。

法制局強調,現行規定不僅可能導致婚姻無效,還會影響當事人的繼承權、財產分配等權益,甚至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嚴重衝擊家庭秩序。因此,法制局建議主管機關參照德、日及我國同性婚姻的立法例,重新檢討旁系血親禁婚範圍,以符合社會現況。

首先,法制局建議將旁系血親禁婚範圍縮小至四親等以內。現代社會中,四親等以外的親屬關係已漸趨疏遠,多數人對這些親屬缺乏認識,將禁婚範圍擴大至六親等顯得過於寬泛。其次,法制局建議將違反近親禁婚規定的法律效果改為「得撤銷」,以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這樣的做法將更為符合國際立法趨勢,並更好地保護婚姻當事人及子女的權益。

法制局認為,這些改革措施將有助於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並維護人民的婚姻自由及身份安定。此外,這也將為我國婚姻制度的健全發展提供更為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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