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遞補立委切結書引爭議 內政部長劉世芳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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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擬通過簽署切結書方式為明年2月遞補的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解套,但內政部長劉世芳今日表示,切結書無法律效力,且認為這是特權。此言引起外界對兩岸陸配參政權問題的深入討論。

近來,陸配參政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花蓮縣富里鄉村長鄧萬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被解職,她隨後向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日前決定撤銷原處分。然而,內政部強調,此案應由鄉公所重新調查處理。目前,全台共有5名陸配擔任村里長,5個鄉鎮區公所未履行解職職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花蓮縣政府也未盡到監督義務,內政部已將9個相關機關函送監察院調查。

同樣地,預計明年2月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的李貞秀也面臨類似問題。立法院考慮通過簽署切結書的方式解決,李貞秀也表示願簽署。由於這是國會事務,內政部昨日低調回應稱立委選舉由立法院處理。然而,劉世芳今日改變立場,直指切結書無法律效力,並稱其為特權。

劉世芳的言論引發了對五權分立和總統院際調解權的憲法設計的質疑。若立法院事務由內政部長決定,是否意味著內政部已干預國會自主權?劉世芳指出,現行國籍法未規定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需通過切結或具結方式,且國籍法適用於所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人。國籍法第20條明確規定,擔任公職者需在一年內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行政院2023年的函示也確認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國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

然而,從法律位階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特別法,其法律地位高於國籍法。民進黨所指的陸配村里長和不分區立委並無外國國籍,唯一國籍即是中華民國,且持中華民國護照,因此並非國籍法第20條的規範對象。若行政院函示能壓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需重新考慮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若劉世芳堅持大陸是外國,是否應先推動修憲?

實際上,強制要求陸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當前兩岸關係下幾乎無法實現,連註銷原籍都面臨困難。今年4月,陸委會和移民署要求陸配必須完成「註銷原籍」才能合法擁有台灣身分,當事人需提交「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但陸配往往無法取得該公證書,後續修正為「若因實際困難無法取得證明,可通過具結書替代」。

若陸配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已十分困難,又怎能要求他們提供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若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可以通過具結書替代,放棄大陸國籍是否也能比照辦理?

國民黨團已著手修法,明定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在現行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並未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進黨要求陸配放棄一個未在法律中出現的國籍,缺乏法理依據,實質上是剝奪陸配參政權。

類似問題也體現在陸配入籍年限的規定上。現行規定中,陸配入籍年限與外籍配偶不同,已構成歧視。桃園市長張善政指出,陸配在台灣生活多年,應將台灣視為自己的家,不應因來源不同而給予不同待遇,這才是真正的同理心體現。

總體而言,陸配入籍和參政權的問題涉及複雜的法律和政治背景,強制要求陸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現行法律和兩岸現實條件下難以實現,民進黨的處理方式值得進一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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