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法提案引發討論:兩岸條例如何界定陸配參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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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提出國籍法修正草案,建議增訂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者,參選公職資格需遵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適用國籍法第20條放棄國籍的規定。此舉引發議員間的討論,特別是對兩岸條例如何界定陸配參選權的爭議。

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午的審查會上,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詢,陸配的參政權是基於國籍法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僅規定陸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後,可以登記參選,而選舉過程需依選罷法規定,當選後是否放棄國籍則由國籍法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規定了陸配登記參選的權利。

賴士葆指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取得身分10年後可以參政,既然允許他們登記參選,當選時又何況問題?如果依國籍法規定,即等於不承認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的主權。梁文傑則表示,現行法律規定其他國籍歸化者在取得身分滿10年後也有登記參選的權利,與陸配相同,但當選後會有國籍法問題。

林月琴民進黨立委對此表示關切,梁文傑重申,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後可以登記參選,但當選後仍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陸委會尊重內政部的解釋。梁文傑強調,政府希望法律一體適用,國籍法關於擔任公職的規定核心在於單一忠誠,要求公職人員只能對單一政府效忠,因此才有放棄雙重國籍的規定。

此次國籍法修法提案不僅涉及法律適用問題,也反映了台灣社會對陸配參政權的爭議。梁文傑指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規定了符合資格的陸配可以登記參選,未來仍會有爭議。政府希望透過法律一體適用,確保公職人員的單一忠誠原則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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