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近日的判決,一名張姓騎士因去年5月7日中午在民族東路上違規騎行人行道,且安全帽扣環未繫緊,被警方攔下開單舉發。張男心生不滿,拒絕接收告發單,離開時還對警員出言辱罵,稱其為「畜生」,並朝地上吐口水。警方隨後將其依妨害公務罪送辦,法院最終判處6千元罰款。
根據檢警調查,張姓騎士在案發當時違規在人行道上騎車,且未依規定扣好安全帽扣環,被警方攔查開單後心生不滿,用言語攻擊執法員警。警方認為其行為已觸犯妨害公務罪,依法通知其到案說明。張男到案後辯稱,當時並非辱罵警員,而是生氣自己不守規矩才出言不遜。然而,檢察官並未採信其理由,依妨害公務將其起訴。
在法院審理期間,張男最終承認犯行。法官認為,張男辱罵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嚴重妨害國家公務順利進行,顯示其法治觀念淡薄。考慮到張男最終承認犯行,態度尚可且有悔意,法院判處其6千元罰款,得易服勞役6日。
此案件不僅反映了部分民眾對交通規則的漠視,也突顯了執法人員在維護公共秩序時所面臨的挑戰。警方呼籲,民眾應遵守交通規則,尊重執法員警,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