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5日,台南地方法院針對台鹽綠能弊案進行程序庭,傳喚了官股董事陳姓代表和民股董事梁姓代表出庭作證。辯方在庭上質疑檢方在問話過程中存在誘導行為,指稱董事的證詞被貼上「不符常規」等標籤,認為這已經對證詞造成了污染。
在這次程序庭中,辯方特別關注檢方提出的「利潤分給外包商是否合理」這一問題。辯方律師指出,正常的商業操作中,商人聽到利潤要分給外包商,通常會覺得不合理。然而,檢方在問話過程中並未充分告知董事,如果台鹽自行進行土地開發,可能面臨更高的成本和風險。
檢方指控被告在明知台鹽缺乏土地開發和新能源經驗的情況下,仍與土地開發商合作設計商業模式,將土地開發利潤分給外包公司,從而達到掏空台鹽的目的。辯方則還原了台鹽內部的商業構想,強調該模式是由土地開發商整合土地,台鹽則負責舉辦說明會、承租鹽田地,並引進大型企業投資架設光電板,最終由台鹽提供後續的管理和維護服務以賺取收益。
兩位董事代表在庭上表示,當時董事會的討論重點在於台鹽轉型至新能源領域的方向,會中有董事提出台鹽在土地開發和綠能方面缺乏專業,但多數董事並無異議,最終由董事長陳啓昱裁決通過,並報請經濟部核定。經濟部認為該商業模式可行,僅提醒台鹽需注意租地可能引發的地方反彈和抗爭。
台鹽前總經理、被告蘇坤煌的辯護律師蘇敬宇指出,檢方在偵訊過程中,問到「土地開發利潤分給外包商是否合理」時,未告知董事若台鹽自行開發土地將面臨更高的成本和風險。他認為,由於台鹽董事多數對新能源領域不甚了解,檢方僅憑董事認為利潤分配「不合理」,就指稱被告與土地開發商勾串掏空台鹽,這種問法已經污染了證詞。
全案將由合議庭繼續審理,相關事實和證據仍待進一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