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李怡萱報導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提醒,若股東生前將資金借予其所投資的公司,且至死亡時仍未償還,該筆借款應視為應收債權,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強調,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仔細查明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往來」或應付帳款等科目,以避免因漏報而面臨補稅及罰鍰風險。
實務上,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往來」科目若顯示貸方餘額,通常表示股東對公司的應收款項,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性債權。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凡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的債權,均應納入遺產總額計算。因此,繼承人需調閱公司財報,查明死亡當日的餘額金額,並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以甲君為例,其生前為A公司的股東,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往來」科目顯示,甲君於死亡當日,公司尚欠其新臺幣600萬元。若繼承人在遺產稅申報時未列報這筆債權,未來經稅務機關查獲,不僅需補繳遺產稅,還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北區國稅局呼籲,若被繼承人遺有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投資,繼承人除應取得公司當日股票評價資料外,也應主動向公司調閱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表,審慎查核是否存在應收債權,以避免漏報遺產的情形,導致補稅及罰款。如民眾對遺產稅申報仍有疑問,北區國稅局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專線 0800-000321,由專人提供協助與說明,協助民眾正確申報,依法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