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隱形遺產遭重罰!繼承人須留意股東借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股東生前曾借錢給公司,但至死亡時仍未償還,該筆借款應視為債權財產,依法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未仔細查核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往來」科目,恐將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的債權,均應納入遺產總額中。國稅局指出,公司帳冊中若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往來」科目下出現貸方餘額,通常即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應收款,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性債權。因此,繼承人應調閱公司財報,查明死亡當日的餘額金額,以確保遺產稅申報的完整性。

以甲君為例,其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顯示甲君於死亡當日,公司尚欠其新臺幣600萬元。若繼承人在遺產稅申報時未列報這筆債權,未來經稅務機關查獲,不僅需補繳遺產稅,還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北區國稅局強調,若被繼承人遺有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投資,繼承人除應取得公司當日股票評價資料外,也應主動向公司調閱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表,審慎查核是否存在應收債權,以避免漏報遺產情形,導致補稅與罰款。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諮詢服務專線 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說明,協助正確申報、依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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