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下周將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多位立委提出修正「黨政軍條款」的建議。其中,立委翁曉玲主張刪除相關罰則,認為現行規定對被投資者(衛廣事業)進行處罰不合理。然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報告中強調,若刪除罰則,黨政軍條款將淪為具文,無法有效執行。
國民黨立委陳雪生提案指出,自黨政軍條款實施以來,出現多起爭議案例。例如,有議員在公開市場購買媒體大股東的股票,導致間接持股,進而影響換照;另有案例顯示,政黨人員透過公開市場購買少量股票,致使投資案遭主管機關駁回。陳雪生認為,這些案例反映出黨政軍條款在實際執行中的問題,需要重新審視。
陳雪生的提案主要聚焦於明確政府、政黨及其捐助財團法人對衛廣事業的影響範圍,擴大至配偶、二親等血親及直系姻親的投資限制,並禁止他們在股東會中行使表決權,以防止透過家族或代理人介入經營。此外,提案還明確了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中不得參與的範圍,以防範規避法律的行為。
另一立委傅崐萁則強調,修正黨政軍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衛廣事業的獨立性和多元性,避免特定利益集團或政治勢力的干預,以提升媒體市場的公信力,防範外部勢力不當干預媒體經營,維護公共利益。
翁曉玲則主張,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被投資者(衛廣事業)作為處罰對象,歸責對象不合理,因此提出刪除第50條條文,使衛廣事業經營者免受不合理處罰。
NCC在報告中表示,陳雪生版本的提案允許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投資持有的股分數,即使持股目的僅為投資,達到一定比例後仍可能對廣電事業進行實質控制。傅崐萁版本雖將經營與投資區隔,但對於不得介入及控制的要件在個案中難以認定,恐難執行黨政軍條款。NCC進一步指出,翁曉玲版本僅刪除罰則條文,對違反黨政軍條款者無處罰,將使黨政軍條款淪為具文。
NCC建議,鑑於黨政軍條款在衛星廣播電視法、廣電法及有線廣電法中均有規定,應對這三法進行一致性處理,以確保政策的一貫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