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報復前女友 男子誣告遭判3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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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情侶分手後的誣告案件,最終判處游姓男子3個月有期徒刑。根據案情,游男與李姓女子曾經是同居情侶,2023年期間,游男不慎將李女的機車撞毀。為彌補損失,游男自願將自己名下機車的行照及印章等過戶所需文件交付給李女,並由李女於2023年2月9日完成過戶手續。

然而,兩人分手後,游男心生不滿,於2023年10月18日向蘆洲監理站提交「遭冒名過戶車輛轉請警察機關偵辦申請書」,聲稱李女冒名過戶其名下機車,並向新北地檢署提告。經檢察官調查發現,游男所述不實,機車過戶確實是其自願行為,無冒名過戶等違法情事,因此對李女作出不起訴處分。李女隨後對游男提出誣告告訴。

在檢察官偵訊過程中,游男最終承認,因與李女分手後心生不滿,為了報復才誣告對方。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游男為了滿足報復心理,恣意誣告他人犯罪,其法治觀念薄弱且動機惡劣。考慮到游男最終承認犯行,且需扶養雙親等情況,最終判處其3個月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不僅揭示了情侶分手後可能產生的報復行為,也提醒公眾在處理情感糾紛時應保持冷靜,避免因一時衝動而觸犯法律,最終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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