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防部近日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近年現役軍人以簽署「不抵抗誓約書」等方式向中共效忠,卻僅能以貪污罪等其他輕罪判處的情況,欲增訂新的處罰條款。然而,新法設定了「須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的高門檻要件,引發立委和法律界專家的批評,認為這樣的修法將使得新法形同「無牙老虎」,無法達到預期的嚇阻效果。
陸軍上校向德恩案中,向德恩簽署了不抵抗承諾書並收受賄賂,最終司法只能以「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無法以背叛或內亂外患罪論處。此案例顯示現行法律在承平時期對於此類行為的規範存在嚴重漏洞。立委批評國防部的修法提案,另提對案,要求降低舉證門檻,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執行。
執業律師楊仲庭指出,國防部的修法說明可能誤解了言論自由的本旨。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除了自我實現,更在於透過言論監督政府以健全民主政治。楊仲庭強調,軍人的投敵言行顯然背離了這一憲法目的,「當然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楊仲庭進一步分析,國防部版本的草案增訂第24條「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作為構成要件,在司法實務上已不易蒐集足夠證據,若檢方還需額外證明該行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將使得舉證門檻過高,導致該條文在實務上窒礙難行。他認為,軍人身分本身就是強力武器,若濫用此身分宣誓效忠敵人,不僅傷害軍事層面,更會影響政治層面,引發國人對國軍戰力與決心的懷疑,等於對國人的抵抗意志打了一記重擊。
國防院國家安全研究所研究員沈明室從「嚇阻」角度分析,法律制定的目的在於預防,若刑罰不足便無嚇阻力。他舉向德恩案為例,現行法律在承平時期對此類行為的規範存在嚴重漏洞。沈明室強調,軍人因特別身分而受限於職責,若發表背叛國家或影響國安的言論,應受到規範,簽署「不抵抗承諾書」會直接衝擊部隊士氣與戰備,若不處理,戰時可能演變為「帶隊投降」。
沈明室批評,過去共諜案在一般法院常輕判2至3年,對照其獲得的龐大利益,犯罪成本過低,從根本上讓人存有僥倖心理。他呼籲,國防部與立委版本的差異應儘速尋求共識,建立嚇阻機制。他指出,雖然現今非戰時,但中共威脅迫在眉睫,不能等到戰事發生才完善相關法制。現行軍事審判已移至普通法院,法官可能對國安案件認知不足而輕判,因此更需要通過修法加重刑責,並明確界定中共為敵國或境外敵對勢力,才能有效遏止更多現役軍人被滲透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