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5日,台南地方法院針對台鹽綠能弊案舉行程序庭,傳喚陳姓官股董事及梁姓民股董事代表出庭作證。辯方在庭上質疑檢方在詢問過程中存在誘導性問話,導致董事的證詞受到污染,稱檢方在證詞中加入了「不符常規」等字眼,對案件的真實性產生影響。
台鹽綠能弊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被告是否透過與土地開發商合作,將土地開發利潤分給外包公司,從而掏空台鹽。檢方指控,被告在明知台鹽缺乏土地開發與新能源經驗的情況下,仍看準漁電共生的利潤,設計商業模式,將土地開發利潤分給外包土地開發公司,從而達到掏空台鹽的目的。
辯護律師則強調,台鹽的商業模式是由土地開發商整合土地資源,台鹽則負責舉辦說明會、承租鹽田地,並引進大型企業投資架設光電板。台鹽計劃通過後續的管理與維護服務賺取收益。辯方認為,這一行動尚未正式實施便遭調查,檢方卻將利潤分配視為圖利證據,忽略了商業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庭上,兩位董事代表表示,當年董事會討論的主要內容是台鹽轉型至新能源的方向。會中有人提出台鹽缺乏土地開發與綠能專業,但多數董事並無異議,最終由董事長陳啓昱裁決通過,並報請經濟部核定。經濟部認為該計劃可行,但也提醒台鹽需注意租地可能引發的地方反彈與抗爭。
台鹽前總經理、被告蘇坤煌的律師蘇敬宇指出,檢方在偵訊過程中,向董事提問「土地開發利潤分給外包商合不合理」。他認為,正常的商人都會覺得這種做法不合理,但檢方並未告知董事,如果台鹽自行進行土地開發,將面臨更高的成本和風險。由於台鹽董事多數對新能源領域缺乏了解,檢方僅憑董事認為利潤分給外包商「不合理」,便指稱被告與土地開發商勾串掏空台鹽,這種問法已使證詞受到污染。全案後續仍需合議庭進一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