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6日,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詳細解讀了一起涉及借名登記土地移轉的案例,澄清了民眾對此類情形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疑問。根據稅務局的說明,當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移轉給繼承人時,即使原土地登記在他人名下,法律上仍將其視為一筆新的移轉行為,必須按照《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申報與課徵。
案例中,陳小姐的配偶曾以姊姊名義借名登記購買土地,2020年配偶去世後,陳小姐通過訴訟向姊姊索回土地,最終法院判決姊姊需將土地移轉給繼承人。然而,對於此過程中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陳小姐向地方稅務局進行了查詢。
地方稅務局表示,借名登記僅是法律上的債權契約,而非真正的所有權移轉。因此,當出名人將土地移轉給繼承人時,法律上仍視為一筆新的移轉行為,需按照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申報與課徵。這意味著,只要發生所有權移轉,無論是買賣、自訴返還還是法院判決,均須依法進行相關申報並課稅。
以本案為例,繼承人需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計算方式為:以出名人於2011年取得土地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再以繼承人於2022年提起訴訟時的公告現值作為本次移轉現值,依兩次公告現值的差額計算漲價總數額,並據此核課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在涉及借名登記、返還土地或法院判決移轉等情況時,若不清楚計稅方式,應及早向地方稅捐機關洽詢,以免因程序或期限延誤而產生額外負擔。